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福建经济增长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广泛宣传创业创新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从创新体制机制、发展众创空间、优化财税政策、扩大创业投资等多方面出台了具体扶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新兴媒体,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要强化政策解读,提供咨询服务,汇编扶持指南、创业指引等小册子,确保广大创业企业、创新群体都知晓、能理解、会运用;要开展多层次的创业创新交流活动,借鉴先进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要弘扬创新精神,树立创业典型,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
二、加快构建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积极推进重点突出、资源集聚、服务专业、特色鲜明的创业创新载体建设,2017年底前建成100家以上、2020年前建成200家以上众创空间,不断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
培育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积极争取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要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创新型龙头企业等优势,依托现有管理机构或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创业运营团队,各打造1家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质、影响力和带动力强的示范创业创新中心。省财政厅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家不少于5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经信委、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创建一批创业大本营。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利用现有教育教学资源、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设立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创新场所。符合条件的创业大本营,吸纳创业主体超过20户以上的,省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个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改造一批创客天地。各地要充分利用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以及传统文化街区等资源改造成为新型众创空间。鼓励设立劳模、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农村创新驿站等。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省科技厅给予新建每平方米100元、上限100万元,改扩建每平方米50元、上限50万元孵化用房补助;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经营性商品住宅外,可经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作为创业创新场所房屋,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并依法出租或转让。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科技厅、财政厅、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人社厅、农业厅、总工会
提升一批传统孵化器。依托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其它各类产业园区等,对现有孵化器进行升级改造,拓展孵化功能,鼓励与上市公司、创投机构和专业团队合作,形成创业创新、孵化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省科技厅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各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孵化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省经信委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降低创业创新门槛
简政放权。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将保留事项向社会公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过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设立推行“一表申报”,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按工位注册企业。允许科技人员、大学生等创业群体借助“商务秘书公司”地址托管等方式申办营业执照。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审改办、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
减免规费。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并收费的,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物价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提供便利。所在地政府应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完善网络宽带设施,对众创空间投资建设、供创业企业使用、带宽达到100M以上的,可按照其年宽带资费的50%标准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可给予入驻创业企业2~5年的房租减免,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可给予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30元的房租补贴;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可给予3年全额房租补贴。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完善众创公共服务功能
发展“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省新增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按每年实际发生的数据中心租用费的30%予以补助,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孵化器由省科技厅从省新增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以特许经营等方式优先支持省内企业和创业创新团队开发运营政务信息资源。发挥科技云服务平台作用,推动创客与投资机构交流对接。
责任单位:省数字办、科技厅、财政厅
提升“6·18”创业创新服务功能。完善“6·18”网络平台专业化服务体系,集中发布创业创新信息;强化“6·18”虚拟研究院协同创新功能,突出日常对接服务,办好“6·18”展会,推介展示创业创新成果;“6·18”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创业创新项目;举办“6·18”创业创新系列大赛,吸引全省创新型企业、中小微企业、高校创业团队及其他创客群体参赛,为创投机构和创业创新人员搭建对接平台。省级“6·18”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奖励竞赛优胜者。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总工会、团省委、妇联
发挥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各级政府建设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运用政府资助、业务奖励或购买企业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引进、培养创业创新青年高端人才。培育一批创业创新服务实体,为创业企业提供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推动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功能作用,加快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实施。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厅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机制。建立面向创业创新的专利申请绿色通道,对亟需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优先审查;对在融资、合作等过程中需要出具专利法律状态证明的,优先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抵质押贷款评估值,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对以专利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创业企业,省知识产权局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在省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购买专利技术交易额单项达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属非关联交易并实施转化的,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按10%给予补助。建立专利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侵权处理周期,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
五、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创新
激发科技人员创业积极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由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约定分配,未约定的,从转让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从事创业创新活动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吸引各类海内外人才来闽创办科技型企业,简化外